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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宅基起纷争 互伤对方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0-12-30 16:15:00


     张甲和邻居张乙两家因宅基地引发矛盾,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互将对方打致轻伤。12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甲、张乙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甲,男,今年57岁;张乙,男,今年53岁,两人均是许昌县某村农民。2010年7月15日早上6点多,张甲和家人在自家老宅基地上挖地基,张乙和其妻子两人并坐到地基坑里,阻止张甲等人干活,张乙在坑里还不停地用手往地基坑里扒土。张甲看到无法继续施工,非常生气,就跳进地基坑里拉住张乙强行把他往地坑外面拉,两人随即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张乙用脚朝张甲身上乱踢,并用拳头朝张甲身上、头上乱捶。张甲则用头和膝盖不断地顶抵张乙的胸口。稍后,张甲的妻子看到张甲要将张乙拉出地基,就过来帮丈夫拉扯张乙,由于用力过猛将张乙的上衣扯烂了。张乙的妻子一看张甲夫妇两人在拉扯自己的丈夫,就赶过来和张甲的妻子撕扯在一起。周围街坊看到后忙过来劝架,无奈双方情绪激动,难以劝解。两邻居的“战争”一直打到双方都筋疲力尽且张甲、张乙两人都受伤倒地后才宣告结束。街坊忙拨打110、120,分别将张甲、张乙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张甲、张乙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11月9日,张甲、张乙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甲与张乙达成了和解,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甲、张乙双方积极和解,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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