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因不满邻居家洗衣服后的脏水流到自家房前就对邻居家的婆媳二人大打出手,并将同村一劝架的女士殴打致伤。12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常某,男,今年43,许昌县某村人。2010年3月18日17时许,常某酒后回家,看见自家房子门口有一滩从西邻居毛女士家流出来的积水,就到毛女士家和她理论,见毛女士只管洗衣服没有搭理他,常某非常生气,上前朝毛女士脸上扇了几耳光,并朝她背上猛踹一脚,毛女士被踹倒地后,常某又朝她背部和身上乱踹了几脚后离开。毛女士将其挨打的事情告诉了前院居住的婆婆王女士,王女士就去常某家质问他,常某不但不道歉反而大骂王女士:“你这老婆儿早该死了!别说打你媳妇了,连你我也敢打!”说着就抡起巴掌左右开弓朝王女士脸上打,并用脚朝王女士左腿上踹。同村村民张女士见状忙过来拉开王女士,并劝常某不要骂人,谁知常某却骂张女士:“打死恁这一鳖窝的!”遂拳脚相加又将张女士打昏倒地。
经鉴定,毛女士所受损伤为轻伤;王女士、张女士二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9月30日常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毛女士、王女士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8700元,赔偿被害人张女士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