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黑风高的晚上,一黑影骑跨在一食品厂的院墙上,将偷来的赃物一件一件地从食品厂的院内墙根处转移到院墙外的人力三轮车上。这是郭某在许昌县某食品厂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真实情景。12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郭某,男,今年29岁,许昌市区人。2007年6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2008年8月释放。
2010年2月15日晚24时许,郭某骑一辆人力三轮车来到许昌县某食品厂院墙一低矮处,将三轮车停靠在墙边,自己踩在三轮车上跳入食品厂院内,撬开一办公室的门,将办公室内电脑主机四台、电脑显示器两台、磁盘录像机一部、饮水机一台、老板椅一把等物品一件件搬到自己跳入的地方,然后自己骑跨在食品厂的院墙上,再将所盗赃物一件件转移到墙外的三轮车上。
2010年8月20日和8月22日深夜,郭某又用类似的手法,先后将许昌县某食品厂另外两个办公室内的一部小灵通、一台电脑盗走。
经鉴定,郭某三次所盗赃物价值共计4000元。
8月24日郭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