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见一工地上的花岗岩石材晚上无人看管,就先后6次利用下夜班回家时,顺路“捎”走了77块花岗岩石材,用于装修自家房屋。12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接到判决书的苏某为自己的贪心后悔不已。
苏某,男,今年48岁,许昌县某村一农民。2010年6月份的一天,在许昌县某铸造厂打工的苏某下班后骑电动车来到许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许昌县某广场施工工地闲逛,见工地上的花岗岩石材晚上无人看管,想到自己家中房屋内部还没有装修,就萌生了盗窃工地上的花岗岩石材来装修自家房屋的念头,于是苏某每逢上前夜班下班的时候就骑电动车绕道到许昌县某广场,拿几块花岗岩石材放在电动车上捎回家中.7月17日凌晨2点多,当苏某第六次盗窃石材时被巡逻至此的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苏某6次共盗得不同规格的花岗岩石材77块,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7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