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雨天驾驶借来的面包车将1行人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逃跑时,车又掉进路边的泥沟里,周某弃车外逃时,只通知车主到泥沟处把车“领”回家。1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周某,男,今年43岁,新郑市某村一农民。2010年8月14日11时许,天雾蒙蒙的,还下着小雨。周某驾驶借同村好友王某的面包车沿107国道从北往南行驶至许昌县甲村路口时,刘某推一辆自行车自西向东欲横过马路。周某加大油门刚刚超越一辆车,突然看到前方道路上的刘某,他急忙刹车但因车速太快,面包车的惯性作用还是将刘某撞倒在地。周某害怕挨打,没有停车径直开车往南逃,由于慌不择路再加上路滑,跑了十多分钟后,车掉进了许昌县乙村路边的泥沟里。周某慌忙用手机给王某打电话,隐瞒了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实情,只称道路滑,车掉进了泥沟,让王某自己想办法把车弄回家。后周某关掉手机逃往外地。
周围的群众发现出了交通事故,忙报警和打120,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接到周某电话,忙来到许昌县乙村认领面包车,当看到面包车前部的牌照已丢失、前保险杠已撞掉、前挡风玻璃已撞裂的惨状时,意识到周某开车出了事故,忙报警。许昌县公安机关民警赶到后,经技术鉴定,确认该车系许昌县甲村路口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周某为交通肇事嫌疑人。并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9月21日将周某抓获归案。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调解,周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家属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