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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成功盗家畜 缘于“线人”供信息

  发布时间:2011-01-24 09:50:07


赵某伙同他人,先后7次利用夜色的掩护,根据“线人”即“收猪人”事先踩点后提供的农户家畜信息,或翻墙、或挖洞进入农户家中,将农户辛勤饲养的牛、羊、猪等家畜盗走。每成功盗窃1次将付给“线人”“信息费”50元。1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赵某,男,今年41岁,许昌县某村一农民。200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赵某伙同林甲、林乙、林丙、林丁(四人已判)携带撬杠、瓦刀、起子等工具,乘坐一辆机动三轮车窜至许昌县甲村,将车停在村外,由林甲在周围望风,其余四人用起子、瓦刀、撬杠等工具将村民田某家养牛的房屋挖出一个大洞,赵某进屋将2头耕牛牵至三轮车上盗走。后由林乙将耕牛宰杀,宋某分得牛肉16公斤。

    2002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赵某接到“线人”踩点后提供的信息,伙同林甲、朱甲(另案处理)3人携带作案工具,乘一辆机动三轮车窜至禹州市甲村,由朱甲在村外望风,赵某翻墙进入孙女士家中,将孙女士睡的屋门在外面用铁丝捆住,从其大院门口将2头生猪赶出院子后,赵某又让林甲将大院门用铁丝缠住。后赵某将2头生猪卖予某肉联厂,得赃款667元,付给“线人”50元“信息费”后,剩余赃款三人分肥。

    2003年春至2004年9月份,赵某又与林甲、林乙、林丙、林丁、朱甲、朱乙(另案处理)等交错结伙,多次利用夜色的掩护,根据“线人”提供的信息,或翻墙、或挖洞进入农户家中,采用与首次盗窃类似的手段,又先后在禹州市乙村、丙村、丁村和许昌县乙村、丙村等5个村庄作案5次,共盗得生猪5头、山羊6只、狗1条。每次盗窃得手后,除付给“线人”50元“信息费”外,所盗赃物不是卖予某肉联厂得赃款几人均分,就是被被宰杀后几人将肉均分。

    经鉴定,赵某共参与盗窃7次,所盗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7478元。

    后赵某看到同伙落网,逃往外地。许昌县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12月8日将赵某抓获归案。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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