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甲觉得本组组长袁乙在自己看好挖地基的“号”(吉利日子)里要钱,并且阻止不让“应号”(施工)太不吉利,就和儿子一起对袁乙进行殴打,并将袁乙打致轻伤。1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袁甲,男,今年42岁,许昌县某村六组一农民。袁乙是许昌县某村六组的组长。按照组里统一规定,每户建房等都要往组里缴纳一定的费用。袁甲家的宅基已经丈量好,近期准备建房,但应缴的费用却一直没有向袁乙交。2010年11月7日是袁甲找“风水”先生看好的“号”,为了“应号”一大早他就喊来了施工队开始在丈量好的宅基地上挖地基。袁乙听说后,来到袁甲家要求其把有关费用交齐后再施工,袁甲觉得袁乙在自己看好的“号”里要钱,并阻止不让“应号”(施工),这样很不吉利,就和袁乙争辩,两人随即爆发了“口水战”,继而引发撕扯。在撕扯中,袁甲和其儿子袁丙(另案处理)两人一起对袁乙进行殴打,袁甲多次用拳头击打袁乙的面部,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袁乙所受损伤为轻伤。
11月12日,袁甲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袁甲积极赔偿袁乙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袁乙要求不再追究袁甲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