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被许昌县某超限站罚款,个体运输户张戊和其他6个个体运输户感到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便纠结在一起经密谋后,分别携带钢管、千斤顶压杆、木棒等工具到超限站将超限站的执勤车前挡风玻璃砸毁,并将两名执勤人员打伤。2011年2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戊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利益受损” 密谋“教训”超限站
今年29岁的张戊和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刘某、金某(六人均已判刑)7人是襄城县毗邻的3个村庄的个体运输户,因为平时跑运输要经常通过许昌县交通运输局在许昌县与襄城县交界处某村所设立的“许昌县某超限站”,7人所拥有的车辆经常因超载被超限站罚款,7人也经常与超限站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2009年7月25日下午张甲又与超限站工作人员吵嘴了,觉得超限站开设在自己村庄附近,“近水楼台先得月”,应该给周围村庄的运输户提供一些方便,许多时候应该“睁只眼闭只眼”,不罚款或者少罚款,但现在超限站的工作人员“僧面佛面都不看”,一点面子也不给,他越想越生气、心里越窝火、越憎恨超限站工作人员。思来想去决定“教训”一下超限站工作人员。于是张甲便与张乙、张丙、张丁、张戊、刘某和金某等人联系,并谈了自己对超限站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想法。张乙等6人也觉得超限站工作人员经常罚款影响了他们的生意、挡了他们的财路,使近来的收益大打折扣。当听到张甲的想法后6人竟不约而同地表示同意。深夜,7人各自携带自己提前准备好的钢管、千斤顶杆和木棍等工具,乘坐刘某驾驶的一辆由张甲借来的面包车朝许昌县某超限站驶去。
故意找茬 动手打砸站内人员和车辆
26日凌晨1时许7人来到超限站附近,张甲见站内过磅处只有1辆有“中国公路”的执法车辆,而且只有2名工作人员在车内执勤,其他人员都在办公室里值班,觉得正是“下手”的好机会,他便让金某找些煤灰或者泥土将面包车的前后车牌覆盖住;自己和张戊当“先锋”,故意找茬与执法车内的工作人员“谈判”;张乙等5人等他俩说“打”的信号后再一拥而上,一起动手打、砸。张乙等5人同意后,张甲和张戊来到执法车前,两人分别站在驾驶位和副驾驶位,张甲对车内于某和陈某说:“我们是前面这个村子的,以后我们的车辆经过这里必须放行!”于某说:“只要是超限车就不能通过”。张甲听到这里,对张戊说了一声“打!”,两人开始用拳头分别超于某、陈某身上头上乱捶。面包车里的5人听到信号后,将车开过来停在执法车跟前,张甲、张乙等7人又从车上拿下钢管等工具朝执法车上、朝于某、陈某身上乱打。于某、陈某边和张甲几人搏斗边喊人。见于某、陈某喊人,张甲忙喊其他人乘坐面包车逃跑。一阵乱砸、乱打后,执法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车内一片狼藉。陈某胳膊和脸部被打伤,于某的胳膊和腿部被砸伤。
寻衅滋事 终落网获刑罚
办公室里的人员听到于某、陈某的喊声后,急忙来到执法车前,见面包车已逃离,忙打电话报警,并打120将于某,陈某两人送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损毁面包车玻璃价值282元。被害人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张戊于2010年11月11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张戊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物质损失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告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
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戊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