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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兄俩因琐事引发争执 哥哥咬断弟媳右手中指

  发布时间:2011-02-28 10:48:59


    哥哥李甲与弟弟李乙、弟媳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甲将孙某右手中指末节咬断。2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决被告人李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15.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甲,男,今年49岁,许昌县某村农民。李甲、李乙兄弟俩因早年家庭分配宅基地问题的影响,关系一直紧张。2010年7月24日下午,李甲在本村的商店门口看别人打麻将,听见不远处自己的弟弟李乙在和弟媳孙某吵架,已有醉意的李乙在看到李甲后故意大声辱骂“孙某”:“绝户头”、“不要脸的老光棍”等。李甲越听越不对劲,觉得李乙在指桑骂槐,就与李乙理论,两人话不投机随即撕扯在一起。见丈夫挨打孙某上前拉住李甲的手说:“俺两口吵架,你凭啥管?”并朝李甲的右手无名指上狠狠地咬了一口。李甲大骂孙某,忍住疼痛将孙某的上衣撕烂并将她推倒在地,用脚朝其身上乱跺。周围的街坊忙把三人劝拉开,并劝李甲到村卫生所包扎已被孙某咬流血的手指。李甲到村卫生所医生称无法包扎,让李甲到乡卫生院治疗。

    李甲在去卫生院的路上又碰到专门在此等候的李乙、孙某。孙某破口大骂李甲并往李甲身上撞。李甲非常生气,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朝孙某头部乱砸。孙某不甘示弱伸手抓挠李甲的脸和脖子,并把右手中指伸到李甲嘴里撕扯李甲的嘴。李乙见妻子头部流血挥拳就朝李甲身上乱捶。李甲恼羞成怒咬住孙某伸在自己口中的右手中指,恶狠狠地咬断了一节,吐到地上。周围的街坊忙将三人劝开,报警后将孙某送往乡卫生院治疗。

    经鉴定,孙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损伤程度为十级。

    后孙某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李甲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0087.2元。

   被告人李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不属于故意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解其不属于故意伤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定,被害人孙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63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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