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甲伙同他人盗割价值16350元的通讯电缆被人发现后逃往外地,潜逃6年后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林甲,男,今年27岁,许昌县某村农民。2004年8月4日23时许,林甲伙同林乙(已判刑)预谋后,两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脚爬、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襄城县境内一条东西走向的柏油路上,由林甲在路上照看三轮摩托车并负责望风,林乙爬上电线杆用菜刀割断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250米。当两人将电缆往车上装运时被过路群众发现,二人遂舍弃电缆和摩托三轮车落荒而逃。
经鉴定,被盗割的电缆价值16350元。
2010年10月29日,林甲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