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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加塞儿”拳头打 致两人轻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2-28 11:08:15


    徐某在办证排队时不满霍甲在其前面“加塞儿”,与其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将霍甲的鼻骨及上颌骨打致骨折。后徐某又将霍甲的儿子霍乙的鼻子打致轻伤。2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徐某,男,今年29岁,许昌县某村农民。2010年11月9日14时许,霍甲的好友周某在许昌市某办证大厅排队等候办证,周某要上厕所,让霍甲站在他的位置。这时队后边站的徐某不愿意了,霍甲说:“办证厅是你家开的吗?“徐某骂了霍甲“你滚出去!”并朝霍甲裆部跺了一脚,霍甲欲还手,徐某遂上前朝霍甲鼻子上、面部打了几拳,并将霍甲撕扯到办证大厅门口外边“较量”。

    刚走到在大厅外边的周某和在大厅外边抽烟的霍甲的儿子霍乙见霍甲被徐某拉扯到大厅外面而且霍甲的鼻子上还流着血,周某忙上前劝拉霍甲、徐某两人。霍乙亦上前朝徐某身上跺了一脚。徐某的好友王甲、王乙见徐某和他人厮打就过来帮忙,围住周某并朝其身上、头上乱打。徐某挨了霍乙一脚便放开霍甲,挥动拳头朝霍乙鼻子上乱打一通,将霍乙鼻子打得鲜血直流。后办证大厅的工作人员将几人劝开,并打电话报警。徐某、王甲、王乙3人见有人报警慌忙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霍甲鼻骨骨折及上颌骨骨折,其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霍乙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家属积极赔偿霍甲、霍乙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霍甲、霍乙要求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2010年11月29日,徐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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