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同班组的工友李某因转借电焊机引发的撕扯中,被李某摔倒并骑跨在身下。张某感到在众多工友面前被李某骑跨十分丢人,是“奇耻大辱”,便用扳手将李某头部砸伤。2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张某,男,今年22岁,许昌县某村农民。2010年12月4日9时许,在许昌县某机械公司打工的张某因加工机械配件需要电焊机,便向同班组的李某借,李某不愿意出借电焊机,便讽刺挖苦张某,两人遂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撕扯。撕扯中,李某把张某摔倒在地上,并骑跨在张某身上。张某在工友面前被李某骑跨颜面尽失,倍感“耻辱”,在车间工友将两人劝拉开后,恼羞成怒的张某来到自己操作的车床前随手拿起一把扳手朝李某头上砸了一下,李某的额头顿时鲜血直流。车间的工友们看到后忙将李某送往医院,并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