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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公务 单处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1-02-28 11:52:58


    孙某见街坊孙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欲带到警车时,和同村多名村民一起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干警带走孙甲,并将1名干警的警服撕烂,2名干警打伤。2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孙某,男,今年44岁,许昌县某村农民。2009年6月19日凌晨,许昌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的李甲、李乙、王甲等5名公安干警一起到许昌县某村抓捕网上在逃犯孙甲。公安干警王甲、李乙等人将孙甲控制在孙甲家房屋内准备带往警车时,遭到孙某和孙乙、孙丙、孙丁、孙戊(四人已判刑)的围攻,造成逃犯孙甲脱逃,孙某等人还将公安干警李甲的警服撕烂,并将公安干警李甲、王甲打伤。

    经鉴定李甲、王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后孙某于2010年11月13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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