彦某容留2名卖淫女在自家饭店里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提取10元钱。最终她为赚取这样的“蝇头小利”而付出沉重代价。2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彦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彦某,女,今年30岁,许昌县某村人,在自己家中开办一饭店。2010年10月13日下午,俩卖淫女小秀(化名)和小露(化名)来到彦某的饭店里洽谈“生意”,几经讨价还价彦某最终同意由其为小秀和小露提供住宿和卖淫的房间,并管两人吃饭;每位卖淫女每做完一桩“生意”要上交彦某10元钱作为吃住费用。 2010年10月14日晚上,当两卖淫女正在卖淫时,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彦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