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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见“稀罕物” 好奇去挖墓

  发布时间:2011-02-28 12:11:58


    陈某从墓地捡到几块陶罐碎片被同村吴某看到后觉得非常“稀罕”,两人遂决定再去墓地刨一下,希望碰到好运气能挖个完好无缺的“稀罕物”,结果刚刨了一个1米见方的大坑就被抓获。2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陈某,男,今年56岁,许昌县甲村农民。2008年12月13日陈某到自己的责任田里看小麦生长情况,路过许昌县乙村某乱坟岗处时,见有人在挖墓葬,他好奇上前观看,发现那人挖出的有陶罐碎片和骨头,就随手捡了几块陶罐碎片拿回家中。2008年12月15日上午,同村的吴某(另案处理)来找陈某闲聊,陈某向吴某炫耀他捡来的几块陶罐碎片,吴某看到后称古墓挖出来的一定是“稀罕物”,如果完好无缺一定值钱,并问陈某在那里捡到的。陈某据实告知后,吴某觉得墓地里面肯定还会有“稀罕物”,就和陈某商量决定再去挖挖,碰碰运气。陈某非常高兴,并愿意为吴某当“向导”。吴某从陈某家拿了一把铁锨,并由陈某领着两人步行来到许昌县乙村某乱坟岗处。陈某给吴某划定了挖掘的界线和范围,吴某开始动手挖土,陈某在一旁不时地指指点点。

    2008年12月15日上午10点多,许昌县文化旅游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立即组织4名工作人员驱车前往许昌县乙村某乱坟岗处,见陈某、吴某两人已挖出一个长、宽各有1米深约1米的大坑,立即将吴某和陈某两人控制,并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吴某、陈某两人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陈某家中搜到盗挖的残缺陶罐4件。

    后陈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于2010年12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陈某、吴某两人盗掘的古墓系汉代古墓群。4件残缺的陶罐均为汉代器物,属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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