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伙同他人盗窃档发 12年后落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2-28 12:18:52


    安某伙同同村3位村民,利用夜色的掩护,翻墙进入许昌县某档发厂盗窃价值25120元的档发,负案潜逃12年后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2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安某,男,今年41岁,许昌县某村农民。1998年10月28日夜,安某驾驶机动三轮车伙同同村的安甲、安乙、牛某(三人已判刑)一起携带卡钳、梯子等工具到许昌县某档发厂院墙南边一低矮处,由安某在墙外照看机动三轮车并负责望风,安甲、安乙、牛某等三人携带卡钳,登梯子翻墙进入档发厂内偷盗该厂教习发6箱,酸发32公斤。后安某将盗来的档发运回存放在自己家。

    经鉴定,安某等几人所盗档发价值共计人民币25120元。

    2010年9月21日安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