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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获刑一人伤 只为一个玉米棒

  发布时间:2011-02-28 12:25:01


    李某偷掰邻村冯某的玉米,刚掰了1个就被冯某发现并抓住,在两人随后所发生的拉扯中,李某上衣的衣领被冯某扯烂,李某恼羞成怒,回家拿来菜刀将冯某的右手砍致轻伤。1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李某,男,今年37岁,许昌县甲村一农民。许昌县乙村的冯某发现自家的玉米被人偷走了很多,就不时地到玉米地里查看。2010年9月8日下午,冯某再次来到自家玉米地里查看时,发现邻村的李某正在自家玉米地掰玉米,冯某大喊一声:“住手!”遂上前拉住李某的胳膊,“这次可让我抓到你了,你一定要赔我产量!”“你瞧,我只掰了1个玉米棒,把它还给你。我为啥赔你产量”。李某边说边扬起手中的1个玉米棒。“我不信,以前丢的一定也是你偷的,走,咱俩到派出所说去”。冯某边说边拽住李某的上衣要拉他去乡派出所。李某扔掉玉米棒边争论边用双手去掰冯某拽自己衣服的手,在这样的互相拉扯中,冯某将李某上衣的衣领拉烂。李某怒火冲天,从冯某手中挣脱后气冲冲地跑回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快速返回冯某的玉米地里,挥刀就向冯某的头部砍,冯某急忙用胳膊阻挡,李某的刀砍在冯某的右手上,鲜血直流。李某见冯某受伤慌忙逃离。冯某忙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将冯某送到医院治疗。

    经鉴定,冯某所受伤情为轻伤。

    2010年10月8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冯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冯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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