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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掉他家“铝合金” 转瞬卖到废品站

  发布时间:2011-02-28 12:32:48


    宋某伙同他人深夜翻墙跳入农户院中,用螺丝刀将农户安装好的铝合金窗户框、门框等“卸”掉,天亮后便将所“卸”的“铝合金”卖给了废品收购站。2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宋某,男,今年34岁,许昌县某村农民。2007年3月21日,宋某在村里碰见同村的宋甲(已判刑),宋甲对宋某说:“宋乙(已判刑)在许昌县乙村事先‘看好’了一处无人居住的两层小楼,今晚咱们几个一块去把这家的铝合金门窗‘卸’掉,卖点钱咱几个人都弄俩花花!”宋某表示同意。夜里11点多,宋丙(已判刑)驾驶一辆面包车载宋甲、宋乙到宋某家接到宋某后,四人开车一起来到许昌县乙村,将车停在村口,由宋丙照看车辆并负责望风。宋某、宋甲、宋乙三人携带螺丝刀,由宋乙领路来到他提前看好的那户人家院墙西侧,三人翻墙跳进院内,分别用螺丝刀将一楼、二楼铝合金窗户上的玻璃卸掉放在地下,再将铝合金框卸掉后一件件转移到院墙外装到面包车上。随后四人开车到许昌市区找一无人处一直在车内呆到天亮后,再开车将铝合金拉到一废品收购站卖掉,共得赃款400元。宋某分得80元。

    2007年3月22日早上9点多,平时帮刘某照看家院的苏女士来到刘某的院内,发现玻璃凌乱地放在地上,铝合金窗框不见了,忙给长期在外打工的刘某联系。刘某回家后清点失窃物品,发现有6套铝合金窗户框、4个推拉窗户框,1个铝合金门框被盗,忙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经鉴定,宋某等四人盗窃的铝合金门窗价值共计人民币2530元。

    2010年10月25日,宋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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