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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入室轮奸妇女 被同伙揭发入狱13年

  发布时间:2011-03-01 16:05:56


    姜某伙同两位好友利用夜色的掩护入室轮奸了一名妇女,其中的一位好友因其他案件获罪入狱后主动坦白了此案,姜某的罪行被揭发了出来。2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依法判决。

    被轮奸后  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6年7月14日早晨,武女士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称昨天晚上丈夫不在家,她洗澡后没有穿内裤只穿了件睡衣便搂住2岁多的孩子睡觉了。深夜时正在熟睡中的她被一个男人摇晃醒,那个男人左手拿一个矿灯照住自己的脸,右手掐住自己的脖子说:“不要吭声,不然掐死你。外面还有我的同伙”。随后那个男人关掉矿灯将其强奸,事后该男子用她的睡衣擦了擦自己的下身。他走出屋子后又先后进来两个男人将其强奸,并分别用她家的毛巾被、枕巾擦了自己的下身。三人从她家逃走后,她想拉开灯泡却发现灯不亮。她到外面看了看本想喊人追罪犯,后觉得被人轮奸这事让他人知道了太丢人,就没有声张,回屋等到天亮后才来公安机关报案。

    线索不多  案件侦破陷入僵局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随即展开侦查。经现场勘查发现,武女士家没有院墙,案发当晚她住在主房西山墙处的一间小瓦房,小瓦房是单扇门,屋内只有一张双人床。武女士家晚上睡觉时常常用一根木棍顶住门,但稍微用力门照样能被推开。屋内的灯泡线已被拽断。公安机关从现场提走粘有人精液的睡衣、毛巾被、枕巾各一件。但因案发在深夜,罪犯的体貌特征武女士无法看清楚,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线索不多,案件的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同案犯揭发  案情大白疑犯显现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2009年7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尚在某监狱服刑的薛乙主动联系许昌县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哥哥薛甲、姜某三人共同参与的一起轮奸案。薛乙供称他和哥哥是在某建筑工地打工时认识姜某的,三人打工之余经常在一起喝酒,兴趣爱好比较相投,由此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2006年7月13日下午,已从某建筑工地辞职好久的姜某联系薛甲、薛乙,让他俩来自己的老家----许昌县甲村玩。薛甲、薛乙两人来到许昌县甲村村口时天已经黑了,姜某将两人领到一饭店里喝酒聊天到深夜后,姜某对薛甲、薛乙两人称给他俩找个更好玩的地方玩玩。三人从饭店出来后,姜某在附近的商店里买了一个矿灯,用矿灯照路将两人领到许昌县乙村武女士家附近,悄悄地对两人说:“这家有个女的,她丈夫近期不在家,我们都进去玩玩”。薛甲、薛乙都表示同意后,姜某手拿矿灯推开武女士家的单扇门首先进入屋内,将屋内的电线拽断后来到武女士床前威胁武女士并将其强奸。姜某出屋后,薛乙、薛甲先后进屋分别将武女士强奸。后三人逃回姜某家,薛甲、薛乙两人在姜某家睡到天亮后返回某建筑工地。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案件告破  仨罪犯均判处刑罚

    经查,同案犯薛甲、薛乙已于2010年4月1日被许昌市中院判处刑罚。

    许昌县公安机关据薛乙供述,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8月15日将姜某抓获归案。姜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查,姜某今年43岁。曾因犯盗窃罪1994年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刑满释放;2003年又因犯收购赃物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9月1日被刑满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睡衣上的精斑来源于姜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

    许昌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姜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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