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李女士两人驾“车”相向行驶到“水泥墩子”附近时,贺某为能抢在李女士前面早一步通过“墩子”便加大油门快速通行,结果车的左后部刮擦住李女士的车辆,造成李女士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月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贺某,男,今年42岁,许昌县甲村农民。2010年9月16日6点许,贺某驾驶某牌号三轮农用车沿许昌县甲村至许昌县乙村之间的柏油路自西向东外出拉货,当其行驶至乙村村口时,李女士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对面开了过来。乙村村口的道路两侧分别有一个用水泥砌成的“水泥墩子”,两个“墩子”之间只能容一辆车通过,目的就是为了让路过此处的车辆减慢车速、避免事故发生。贺某看到李女士也行驶到了“水泥墩子”附近,为能抢先一步通过“墩子”,他熟练地加大油门快速通过“墩子”后往右打了一下方向盘,结果三轮农用车的左后部猛地刮擦了一下李女士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失去了方向和控制,将李女士从电动三轮车上甩了出来摔在柏油路面上。贺某继续快速驾车前行。
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王先生看到贺某撞到了人却没有停,就骑车追赶并喊人拦截贺某,但还是让贺某侥幸逃脱了,但肇事三轮车的车牌号却被王先生记了下来。后王先生拨打了110和120,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许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贺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9万元,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