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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以做“加持”为名猥亵幼女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1-03-08 23:41:41


    “法师”唐某在许昌县某寺庙自己居住的屋子内,以给被害人婧婧(化名,女,11岁)施法灌顶、做“加持”为名,把手伸进婧婧的衣服内摸弄、抠摸她的胸部和会阴部。3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2年。

    唐某,法号“清某”,男,今年38岁,河南省临颍县人,案发前居住在许昌县某寺庙。2010年10月31日下午,陈某骑摩托载其外甥女婧婧来到许昌县某寺庙请“法师”唐某给婧婧施法灌顶、驱邪,治疗她经常傻笑的毛病。唐某先让陈某、婧婧在庙里的佛像面前拜了拜,然后把婧婧单独叫到其居住的房间里“灌顶”、做“加持”。婧婧进屋后,唐某坐在床上,将婧婧拉到床边,他一只手扶着婧婧的后背,一只手就伸进她的裤裆抠摸婧婧的会阴处,抠摸一阵儿后又将手从婧婧裤子中抽出来伸进她的上衣,左胸、右胸交替摸弄了好一阵儿后才让婧婧出去。

    婧婧出来后,唐某也从屋内拿了个苹果出来,他把苹果给脸色通红并已开始啼哭的婧婧吃,婧婧不吃。唐某又拿出两个猕猴桃给她,婧婧把猕猴桃装进口袋后坐舅舅陈某的摩托回到舅舅家。

    晚上,婧婧回到自己家中将被唐某“欺负”的事哭诉给了妈妈陈女士,并称现在自己的会阴部还非常难受。陈女士听后十分生气,便打电话报警,并领婧婧到医院做了检查,检查后发现婧婧除会阴部有些潮红、充血外并无大碍时陈女士方才放心。

    2010年11月12日,唐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许昌县公安机关委托许昌县民族宗教局检查证实,“法师”唐某未在许昌县民族宗教局进行备案。许昌县某寺庙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系非法场所。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摸其胸部,也没有抠其阴部。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是为受害方治疗疾病,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对幼女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唐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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