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甲、肖乙、李甲、李乙、李丙、周某和鲁某(女)7人是许昌县某乡4个不同村庄的农民,明知电动车是他人盗窃所得,为贪图便宜还要购买或介绍他人购买。3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肖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肖乙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李甲、李乙、李丙、周某、鲁某五被告人各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肖甲等7人中年龄最大的47岁,最小的34岁。2010年7月至9月17日,王某和陈某(两人已判刑)先后将盗窃所得的7辆不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和1辆电动车拉到许昌县某乡甲村肖甲家,让肖甲帮忙卖车,肖甲明知这7辆电动自行车和1辆电动车是王某、陈某两人盗窃所得,仍然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1辆电动自行车,并将另外的1辆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予本村的肖乙,同时将另外的6辆电动自行车分别以每辆800元的价格卖给许昌县某乡乙村的李甲、李乙、李丙各1辆、许昌县某乡丙村周某2辆、许昌县某乡丁村鲁某1辆。肖乙、李甲、李乙、李丙、周某和鲁某明知这些车辆是来路不正,仍然予以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甲、肖乙、李甲、李乙、李丙、周某、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购买、转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七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