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对以前无辜克扣自己工资并炒自己鱿鱼的老板孙某一直心怀不满,这次在同村朋友家碰到了孙某,苏某借故重提“旧事”与孙某两人话不投机遂发生争执。争执中,苏某将孙某的下嘴唇咬掉一块并噙住跑出30多米远吐在地上。3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苏某,男,今年34岁,许昌县某村农民。2008年2月8日(大年初二)下午16时许,已喝过四场酒的苏某晃晃悠悠地来到同村好友乔甲家中喝酒时,遇到了自己昔日为其打工的老板孙某和乔甲、乔甲的弟弟乔乙三人在一起喝酒。苏某曾因孙某无故克扣自己的工钱和其争吵过,后被孙某炒了鱿鱼。苏某对此一直耿耿于怀。今天看到昔日“怨家”在“自己一亩三分地上”喝酒,苏某想借酒报复一下孙某。于是苏某直接坐到孙某旁边,拿起酒瓶倒了四杯酒逼孙某喝下,孙某不从,两人宿怨重提、言语不合随即发生口角。孙某起身到院外喊其在外玩耍的儿子回家。乔甲见苏某喝多了并和孙某发生了不愉快,劝苏某回家休息。苏某走到乔甲家院外又看到了推摩托车准备走的孙某,遂上前再次纠缠孙某,两人再次发生撕扯,撕扯中苏某趁孙某不备抱住孙某用嘴咬住他的下嘴唇不放。
乔乙上前将两人拉开后,苏某趁机跑掉。乔甲发现孙某的下嘴唇被苏某咬掉了一大块,鲜血直流,忙打电话报警。乔乙顺着苏某逃跑的方向追赶苏某,追到30多米远的地方发现苏某吐在地上的孙某的“嘴唇”,遂拾起血淋淋的“嘴唇”并骑摩托车把孙某送到医院救治。
经鉴定,孙某下口唇正中3.5*2.1CM不规则形创口,部分唇组织缺失。其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0年10月29日,苏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