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不义之财,周某伙同他人在农村的民房内多次组织多人采用“推牌九” 的方式聚众赌博。3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周某,男,今年41岁,许昌市魏都区人。2009年6月份,周某和其三哥周甲(已判刑)联合在许昌县甲乡某村办了个赌场,主要是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周某安排周甲负责日常管理,租赁场地及接送参赌人员;刘某(女,已判刑)负责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铳并放高利贷;王某(已判刑)负责看场、干杂活;薛某、周乙、赵某、安某(四人已判刑)负责从各地组织人员参赌。周某还安排马某、罗某(二人另案处理)负责抱“水箱”抽取盈利,按照每人每次下注不足1000元的抽100,超过1000元不足2000元的抽200的比例抽头渔利(赢钱抽,输钱不抽)。周某每天从抽头渔利中向每个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支付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剩余的非法所得则与薛某、周乙、赵某、安某这些“坐门”的人员分肥。
2009年6月份以来,周某伙同周甲、刘某、王某、薛某、周乙、赵某、安某在许昌县甲乡某村、许昌县乙乡某村等村庄的民房里纠集平顶山市区、叶县、郏县,许昌市区、许昌县、安阳市等地的人员聚众赌博,每人每次下注三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仅2009年7月17日下午公安机关查处当日就有40余人在赌博,被许昌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33人。收缴赌资71671元。
2010年11月19日,周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周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