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甲、胡某、王某、朱乙、梁某5位农民多次在本村村口附近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过路群众。3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判处胡某、王某二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朱乙、梁某二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0年10月24日21时许,许昌县乙村村民徐甲、徐乙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称两人吃过晚饭骑摩托车路过许昌县甲村时,因被一条狗追咬,徐甲骂了狗一句脏话,被在周围闲聊的甲村的五位村民听到后,两人遭5人拦截并殴打。徐甲、徐乙两人还言称对5人的面部特征记忆犹新,见面一定能够辨认出这5个人。
接到徐甲、徐乙的报案后,许昌县公安机关接到类似性质的报案已达3起,且均发生在在许昌县甲村附近,公安机关经充分分析后决定将三案合并一案进行侦查,后锁定30多名可疑人员并多次经受害人徐甲、徐乙的辨认,最终于2010年11月21日将朱甲、胡某、王某抓获归案。朱乙、梁某两人于2010年12月15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自首。
经查,朱甲、胡某、王某、朱乙、梁某五人均是许昌县甲村农民,年龄最大的35岁,最小的21 岁。2010年10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宋某驾驶某小型货车往许昌县甲村某建筑工地送沙子,当车行至甲村路口时,被路面上垒的水泥墩子挡住,宋某欲将水泥墩子砸掉先让车通行,等工地施工结束后再垒好。王某看到有人砸墩子,喊来朱甲、胡某。三人与宋某为此事发生争执,后朱甲、胡某、王某三人对宋某进行殴打。2010年10月9日16时许,被害人郑乙和其父亲郑甲开收割机回家途径许昌县甲村,因收割机不慎撞住路边的水泥墩子,郑甲、郑乙两人欲驾车离开,被胡某骑摩托车拦截,胡某手持砖块对郑甲和郑乙进行殴打。
经鉴定,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徐乙、郑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甲、胡某、王某、朱乙、梁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乙、梁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