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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线杆立门前 动手伤人判半年

  发布时间:2011-03-17 09:58:47


    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靳甲不愿意将电线杆栽在自家门口附近,与村干部靳乙发生矛盾,并趁靳乙不备之机挥拳将其面部打伤。3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靳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靳甲,男,今年34岁,许昌县某村农民。2010年9月28日下午,在许昌县某村进行的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靳甲不愿意把电线杆栽在自家门口附近,便与施工队发生了争吵并阻挠施工。村干部靳乙听说后劝阻靳甲,两人话不投机发生口角。在争吵中,靳甲趁靳乙不备之机挥拳将其面部打伤。案发后,靳甲连夜逃往外地。2010年12月31日靳甲被当地公安部门抓获后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

    经鉴定,靳乙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靳甲赔偿被害人靳乙各项物质损失共计35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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