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购买了树木后轻易相信卖树人的承诺,在卖树人没有办理好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树木采伐掉,结果触犯刑律。3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接到判决书的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张某,男,今年46岁,许昌市东城区某村。2010年10月10日,张某在许昌县甲村买了杨女士家承包的村公路两侧所栽种的50多棵杨树,谈好价钱后,张某与杨女士协商办理采伐证时称如果让他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要从卖树款中扣除。杨女士谎称她林业系统有熟人,采伐证由她负责办理。张某支付500元订金并留下联系方法后离开。2010年10月16日(星期六)晚上,杨女士给张某打电话谎称她已委托熟人给林业局打过招呼了,林业局称树数量少可以不办采伐证。并称她家的树这几天晚上经常被偷,让张某利用明天是星期天,林业局工作人员不上班的大好时机把树伐掉。张某相信了杨女士的话并于次日上午领着人去伐树。当伐倒了27株杨树时,被巡逻至此的许昌县森林公安干警抓获。 张某忙用杨女士告诉他的话与干警们辩解并称卖树的主人杨女士已经和林业部门打过招呼了。森林公安干警告诉张某称根据我国《森林法》地有关规定,农村居民除了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办理采伐证外,其他必须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杨女士家采伐的是个人承包集体土地上的林木,必须办证。
2010年12月13日,张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查,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许昌县乙村的两名村干部找到张某,称村里的路因长期被雨雪浸泡泥泞不堪、坑洼不平,已经严重影响村里学生上学行路。村内的群众很着急,要求村干部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修路。村委经过多次召开群众会、代表会研究同意后,决定将村内一条主干道两侧的94株杨树卖掉,树款用于维修道路。并向张某出具一份加盖了村委公章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大概意思是为省钱修路,采伐证由乙村群众负责办理。如果因未办证被林业部门查处了由村里群众承担责任。张某相信了两位村干部的话,拿好协议并支付200元定金后,于2009年12月8日、9日两天内雇人将94株杨树伐掉。
经鉴定,许昌县甲村被滥伐的27株杨树的为6.08062立方米。许昌县乙村被滥伐的94株杨树的立木蓄积为54.025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