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昌县法院在依法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维系和谐社会入手,分门别类,因案施策,从而使大量的非诉执行案件协调和解执结。
一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来院后,首先审查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事实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依法不予强制执行,从而从源头上把住了不当非诉行政执行的大头。
二是对虽有事实依据和符合法定程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但处罚明显畸重的,在审查立案时,即先告知行政机关,建议其在法定允许的范围内从轻或减轻处罚,使其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和种类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并应在依法处罚的同时,避免采用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做法。确保处罚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合理行政的原则。
三是对违法行为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又确无执行能力的被申请人,建议行政机关从重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开拓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渠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如该院受理的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许昌县某镇李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案件,行政庭有关人员亲自到李某家中实地调查,结果发现李某家徒四壁,不仅如此,其三间正房堂屋因破败已经倒塌,只有西屋两间配房勉强入住,且李某因重病无钱医治,一只眼睛已经致盲。像该案如果强制执行,不仅执行本身毫无意义,还将在当地激起民愤,损害社会大局稳定。又如张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案,张某夫妇均无生育能力,又因家庭贫困无钱医治,被迫抱养了一名女婴,张某夫妇因此在村里广受同情,但因张某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被计生部门处以三万多元的罚款。上述两案,经该院行政庭建议,计生部门均决定依法不予处罚,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
四是以民为本,协调执行。对申请来院的非诉执行案件,经过审查,确属符合非诉执行案件立案条件的,在依法受理后,该院并不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不厌其烦地与行政机关和被申请人做思想沟通工作,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也争取协调和解执行。对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取证和下达处罚通知书时因方法不当或出言不逊而导致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处罚义务的,则首先做通行政机关的工作,解铃还需系玲人,要求有关工作人员态度诚恳的向被申请人说明情况,解释清楚,放下架子,求得谅解,使被申请人心情舒畅地自动履行处罚义务。对确属有执行能力,目无法纪,拒不执行的被申请人,则邀请被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人员,街坊邻居到场,就案释法,打好依法强制执行的群众基础,让被申请人在村委会人员和街坊邻居的数落教育下失道寡助,此类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可促其自动履行,尽量避免使用强制措施,激化矛盾。
五是严格履行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执行极少一部分非诉案件中,经常听到一些被申请人激愤地向法院反映,个别行政机关存在执罚不公的问题,在同样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熟人、亲戚朋友不罚或少罚,对其他人或老实人则顶格处罚,从而招致一部分被申请人心理失衡,抗拒执行。通过了解,个别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确实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执罚不公的问题。为此,该院行政庭严格要求个别行政机关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公平处罚,依法纠正,确保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不积累新的矛盾,损害政府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公平司法的良好形象。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一年多来,该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没有司法拘留一人,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协调和解执结率达到了100%,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