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于发财的樊某禁不住高额“介绍费”的诱惑,从他处“挖”来3名卖淫女在自己开办的即将开业的饭店里与嫖客发生性关系,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樊某不但分文未得“介绍费”而且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3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樊某,男,今年42岁,许昌县某村农民。他在许昌某国道的路边租下几间门面房准备开办饭店并拟于2010年9月3日开业。2010年9月3日凌晨1时许,冯某、常某、高某(三人另案处理)驾车路过此处时见樊某的饭店灯火通明,便来到店内让樊某为他们三人每人找一名“小姐”。起初樊某以饭店还没有正式开业为由委婉拒绝了三人的要求,后禁不住冯某等三人愿意出高额“介绍费”的诱惑,几经讨价还价樊某还是答应了帮三人这个“忙”,并最终商定由樊某出面为三人联系“小姐”, 嫖资由三人与“小姐”自行协商并直接付给她们; 完事后,冯某等三人每人须支付樊某50元“介绍费”。商定后,樊某想方设法与自己的同行、熟人、朋友等取得联系,费尽口舌从他处为冯某等三人“挖”来了3名“小姐”。当冯某、常某、高某三人分别在樊某饭店三个不同的房间内与“小姐”行苟且之事时被接到群众匿名举报闻讯而来的许昌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