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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时真币当假币诱人购买 交易时白纸充假币骗取巨款

  发布时间:2011-03-23 12:05:25


    一个三人组成诈骗团伙,用真人民币做诱饵让“目标”试用,引诱“目标”购买,在交易时用白纸充当假币,2个多月的时间内先后在濮阳、安阳、许昌等地作案6起(第6起未遂),诈骗他人现金9万元.3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卞某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9万元(已缴45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0年3月初的一天,喜欢网上冲浪和QQ聊天的卞某在网上无意中浏览了一篇利用“真币当假币,诱人上当骗取巨款”的文章,她反复“研读”后突发奇想,如果自己牵头做这样的生意抓住许多人爱财、贪婪的心理一定能够挣大钱。随后,卞某找到自己的妹夫邓某,让他看过这篇文章后将自己的计划全盘托出,并称购买假币也违法,购假币者发现受骗后一般不敢报案。邓某感觉这确实是一条发财捷径,就联系来自己的好友计某(另案处理),三人一拍即合,谋划共同发财之路。经充分商量,三人最终商定由卞某充当“老板”,邓某、计某两人充当“伙计”。并由卞某申请了网名分别为“寒梅傲雪”和“紫金花”的两个QQ号,卞某、邓某、计某三人通过这两个QQ号分别添加不同地区的好友,并只使用卞某的化名“徐某”和她的联系方法主动与好友聊天,寻找“贪财”之人。聊天时,“徐某”谎称是做“假币” 生意的,她所经营的假币是台湾货、高级仿真版,银行的验钞机也无法验出真假。如果“目标”感兴趣并提出看“货”时,三人会赶往“目标”所在地,由卞某将“目标”约到茶馆、咖啡厅等处洽谈业务,并适时让“伙计”邓某拿来两捆真币称是自己经营的假钱。卞某还会随手从真币捆中随手抽出几张让“目标”试用。当“目标”用“假币”花销非常顺利、起贪婪之心、联系他们购买时。卞某与“目标”谈好1:4或1:5的价位并约定交易地点后,三人根据“目标”购买的多少马上将整叠白纸外面各放一张真钱或者冥币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假币进行裁剪、捆扎、包装好后,共同赶往约定地点,约定地点一般选择在当地的公园或游园内,并由计某负责放风,卞某和邓某两人负责交易。交易完毕后,三人找借口迅速逃离。同时,三人还商定了具体的分赃方法,即除去卖“假币”期间所有开销后,若是卞某寻找的目标,邓某分10%,计某分3%或2%,剩下的都是卞某的;若是邓某物色的目标,计某分3%或2%,剩下的卞某和邓某各50%;若是计某“聊到”的目标,邓某分到10%,剩余的卞某与计某各分50%。

    2010年4月29日13时许,三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货”来到许昌,在许昌某洗浴中心开了一个房间后,卞某用手机联系了计某用网名“紫金花”聊天时物色的“目标”庞先生,并约庞先生晚上6点在许昌某咖啡厅见面。庞先生来到许昌某咖啡厅后,卞某大力宣扬这批“货”的真实度,见庞先生很感“兴趣”时,卞某不失时机地抛出让庞先生先试用一下“货”后再做定夺的建议,并与洗浴中心的邓某联系,让邓某送些样品来。邓某到咖啡厅后,拿出两沓50元面值的真钱给卞某,卞某让庞先生看后,随手将一沓钱的外塑料包装撕开,从中抽出来4张给了庞先生让他“试用”。

    庞先生走后,邓某用网名“寒梅傲雪”聊天时刚刚物色的“目标”长葛市的严某给卞某打来电话,卞某称她现在正好在许昌市区送“货”,并热情邀请严某到许昌某咖啡厅见面。晚上8点多,严某开车来到许昌某咖啡厅后,卞某又将自己所做的生意高谈阔论了一番,并再次让邓某送样品让严某审查。为了打消严某的顾虑,卞某当场从两沓50元面值的真钱中抽出几张结了帐,并和严某一起在许昌某大酒店开了房间。次日早上,卞某特意拿出那沓“假币”结算了住宿费。严某眼见为实、信以为真同意购买,并和卞某商定按1:4的比例兑换后回家筹钱。18时许,严某给卞某电话联系称愿意购买2万元的“货”,卞某非常高兴让他去许昌某公园内,把钱交给她的“伙计”邓某,由邓某和他交易。并随口夸奖严某将“货”出手后一定挣大钱,并让严某请她的客,今天晚上还在许昌某大酒店“畅谈”。严某赶到许昌某公园将2万元现金交给邓某后,拿住换来的16捆用塑料包装好的50元面值的“货”坐出租车赶往许昌某大酒店。在出租车上,严某迫不及待地打开“货”物查看,发现“货”物外面的两张是用彩色打印机打印的50元面值的彩纸,里边包裹的全是白纸。他发觉上当,急忙与卞某联系,但卞某的手机已关机了。

    2010年5月2日,庞先生用“徐某”给他的4张崭新的50元面值“假币”前往超市购物,顺利地花掉了3张,剩下的1张庞先生拿到银行鉴定,银行称是真钱。庞先生联想到媒体上有关“用真币做诱饵,获取受害人信任后再用白纸或者假币诈骗钱财”的许多报道后,意识到“徐某”也是在用此伎俩骗他,就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许昌县公安机关充分分析后将计就计,决定让庞先生不动声色、继续与卞某商谈“生意”,诱出罪犯。晚上,庞先生在QQ上与“徐某”谈好了按1:5的比例购买2万元“货”的生意,并约定次日下午在许昌某公园交易。5月3日16时许,当三人与庞先生在许昌某公园交易时,蹲守在此的许昌县公安机关便衣民警一拥而上将卞某、邓某当场抓获,并从邓某身上搜出用塑料纸将两张50元面值的假币夹带着白纸包装成一沓一沓的人民币捆共13捆。因庞先生始终没有见过计某,无法指认他,计某侥幸逃脱。

    经查,卞某,女,今年39岁,开封市鼓楼区人;邓某,男,今年26岁,开封县袁坊乡某村农民。自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3日期间,卞某、邓某、计某三人共同结伙,利用雷同的诈骗伎俩先后在濮阳市区、安阳市滑县、新乡市区、许昌市区、许昌市禹州等地作案6起(第6起犯罪未遂),诈骗5人钱财9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卞某退出赃款5400元,被告人邓某退出赃款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诈骗庞先生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卞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退出赃款,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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