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周某、陈某三位“瘾君子”为了维持平时吸毒 所需的不菲开销,三人明确分工,并将毒品分装后卖予吸食者从中渔利。3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邓某、周某、陈某三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邓某,男,今年37岁;周某,男,今年38岁,两人均为许昌县甲村农民。陈某,男,今年41岁,许昌县乙村农民。2010年8月份,邓某、周某两人先后两次从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2克,并购买了电子口袋秤,打算回村后对毒品进行分装以达到边卖边吸的目的。2010年12月份,邓某、周某找到同村的陈某,拉拢其一起贩毒。自此,三人先后从徐某处购得毒品2克,由邓某、周某负责联系客户,陈某负责送货,将分装后的毒品卖给吸食毒品的人从中渔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周某、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