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金某、潘某两人曾发誓盟约共同隐瞒一起结伙盗窃案,但金某在盗窃犯罪现场所留下的一枚指纹还是在公安机关的指纹比对技术面前露出了“马脚”,两人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3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原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04年12月的一天,潘某来到在许昌市区某小区居住的金某家中,称自己最近手头紧张,想找个生意做。金某这段时间没有打工也是囊中羞涩,两人便商量偷点东西卖钱花。随后两人便在许昌市区到处转悠寻找目标。转了几天后,两人发现许昌县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经常有大包的货物卸到仓库内。金某觉得货物包里装的好像是档发,就对潘某称咱们老家有做头发、收头发的,现在档发挺值钱,咱俩不如将货物包里面的档发偷走,运回老家买钱花?潘某同意后,两人站在物流公司大门口观察了货物所卸的位置。2004年12月12日中午,两人借故上卫生间又到物流公司实地察看了一边,发现货物包还在,遂决定不管包内是不是档发今晚就把它偷走。随后两人买来一根撬杠,并于当日深夜从物流公司西侧的围栏处翻进院内,找到存放货物包的房间。潘某用撬杠将窗户撬开,并让金某踩在自己肩膀上从窗户跳进屋内。金某进屋后将货物包撕开了一个小口发现有四件包裹内装的全部是档发,就把这四件包裹从窗口一件件递给潘某。后两人合力将头发转移到物流公司外边后,由潘某拦截一辆出租车将档发拉到禹州老家。
三天后,金某从许昌赶到潘某家里,和潘某一起把档发按长短分拣后一人一半进行了分赃,并发誓盟约、订立攻守同盟,保证今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这起盗窃案都要守口如瓶。
后两人分别于不同的时间,在老家将头发化整为零卖予游乡收头发的小贩。所得赃款两人分别挥霍殆尽。
2004年12月13日8点多,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上班后发现包裹丢失了四包,立即报警。许昌县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从窗框的边楞上提取指纹一枚,并录入指纹信息库。2010年8月1日,许昌县公安机关在指纹比对中,发现提取的指纹与2009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禹州市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金某的指纹一致,就与禹州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禹州市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确定该指纹属金某一人,遂于2010年8月3日将金某抓获并刑拘,后于2010年8月25日将其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
2010年9月5日,金某的妻子苏女士到许昌县公安机关,主动提供与金某一起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潘某的情况。许昌县公安民警得自情况后到河北省某监狱将潘某押回许昌县看守所。
经查,金某,男,今年41岁;潘某,男,今年45岁,两人均为禹州市某村农民。金某曾于2009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潘某曾于2005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后许昌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失主提供的档发调拨单对物流公司被盗物品作出鉴定,其价值为104370元。
后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潘某犯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04370元)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物流公司赔偿了失主4.5万元,与失主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失主的认可。
庭审中,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认定的价值太高。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盗窃的数额应当认定为4.5万元。苏女士为金某家属,积极提供潘某的下落,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潘某提供了条件,金某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盗窃数额不能成立。理由是,本案的鉴定结论书是依据调拨单鉴定的,没有实物,且调拨单所购档发的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据此不能认定丢失档发的长短、数量、价值。许昌县某物流公司与失主达成4.5万元补偿协议,得到失主的认可,根据事实存疑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的盗窃数额应按4.5万元认定为宜。故被告人金某辩护人辩解盗窃数额为4.5万元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关于金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因系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捕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第三款“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故被告人金某不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