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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重婚被妻子举报 女儿恳求母亲别追究父刑责

  发布时间:2011-03-29 09:15:58


    肖某明知自己与妻子安某的离婚判决没有生效,仍利用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和孙女士的结婚登记手续。安某发现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肖某和安某的女儿苦苦哀求妈妈不要追究父亲的刑事责任。3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解除被告人肖某与孙女士的非法婚姻关系。

    肖某(男,今年38岁)和安某(女)是许昌县某乡两个不同村庄的农民,后经人介绍两人相识且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4年、2003年生育一女孩和一男孩。由于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加之缺乏交流、沟通,婚后两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05年,郁郁寡欢的肖某前往外地打工,并与同城打工的同村的孙女士同居,2006年肖某和孙女士生育一男孩。2008年,肖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安某离婚,儿子归己抚养。2010年4月6日许昌县法院一审判决准许肖某、安某两人离婚,儿子归肖某抚养,女儿归安某抚养,双方互不担负抚养费。肖某在领取判决书17天后来到法院要求在判决书上加盖生效章,法院工作人员在其判决书只填写上了送达日期,并没有注明判决已生效,同时明确告诉他,安某可能会上诉。2010年5月10日肖某用一审判决书与孙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于5月12日两人一起外出打工。

    安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4月23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许昌县法院也将安某的上诉状于同日邮寄予肖某)。安某在准备上诉材料办理儿女户口证明时,发现肖某已和孙女士结婚,并将儿子的户口迁出,另行办理了户口本。安某气愤不已于2010年8月9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称肖某犯重婚罪。2010年8月27日,肖某被打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

    案件审理期间,肖某和安某的女儿多次苦苦哀求母亲安某,称既然您们两人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做不成夫妻,但也不要做仇人。并恳求母亲不要上诉了,也不要再追究父亲肖某的刑事责任了。如果父亲坐牢了,对她和弟弟的影响都不好。安某思来想去,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最终接受了女儿的建议,并于2010年12月24日向许昌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告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肖某的告诉(刑事)责任申请,不再追究肖某的刑事责任。

    2011年1月21日,经许昌县人民法院调解,肖某和安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即两人都同意离婚;婚育的女儿归肖某抚养,儿子归安某抚养,双方互不担负抚养费用;肖某补偿安某5万元,以后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与其妻安某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但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离婚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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