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甲以商量重要事情为由,将女孩孙某骗至他人家中,逼迫孙某陪其喝酒,待孙某喝醉后强行将其奸污。3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马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马甲,男,今年20岁,许昌县甲村农民。2010年9月14日16时许,从外地打工回到老家的马甲骑摩托车载同村的好友马乙来到许昌县乙村的孙某家附近,给孙某打电话称有重要事情和她商量。待孙某出来后,马甲却又称几人一起到许昌县丙村杜某家边上网玩边商量。马甲骑摩托车载马乙、孙某到杜某的住室后,他让杜某拿钱去小卖部买来了9瓶啤酒和两个小菜,马甲、马乙、杜某三人坐在杜某住室的外间边喝酒边聊天。杜某住室的中间被隔成了两小间,外间有电脑、茶几等,里间是杜某的卧室。孙某以不会喝酒为由继续坐在电脑前上网。7瓶啤酒下肚后,马甲觉得仨男子喝酒太没意思,就逼迫孙某陪他们喝酒。孙某不从,马甲以如果不喝他就用嘴喂她喝下为由,威逼孙某喝酒。孙某无奈,陪三人喝下了两瓶啤酒和一瓶白酒。随后,马甲强行将已经喝得站立不稳的孙某拉进杜某住室的里间,将其奸污。
事后,孙某哭着让马甲送她回家,马甲骑着摩托车将孙某送到乙村村口时,孙某喊人将马甲控制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经许昌市某医院诊断证实,孙某处女膜有新鲜裂伤,有少量出血。
经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孙某内裤上精斑DNA与马甲符合父系遗传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甲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