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伙同他人侮辱调戏女孩遭痛斥后,分别纠集自己的好友帮忙出气。潘甲、潘乙、潘丙三人不问青红皂白便帮助朋友对和女孩一起来游玩的三名朋友进行殴打,并将三人打伤。3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潘甲有期徒刑1年。判处潘乙、潘丙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郭某,1992年10月5日生;潘甲,今年21岁;潘乙,今年19岁;潘丙,今年23岁。四男子均是许昌县某村农民。2010年2月22日16时许,郭某与同村的好友孙某、叶某(二人在逃)等人在许昌县某游园内玩台球时,见在此游玩的女孩周某是外村女孩,郭某、孙某和邓某三人就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侮辱、调戏周某。遭到周某的痛斥后,孙某就纠集孙甲(在逃),郭某纠集潘甲和孙乙(已判刑),潘甲又纠集潘乙、潘丙,8人共同对和周某一起来游玩的男孩张某、谭某、韩某等人进行殴打,将张某、谭某、韩某三人打伤。经鉴定,张某、谭某、韩某三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郭某、潘乙、潘甲、潘丙分别于2010年11月20日 、 11月22日、12月10日 、2011年1月2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潘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5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发后,郭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谭某、韩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潘甲、潘乙、潘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