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伙同他人利用夜色的掩护,在自己村庄周围的村庄先后“小偷小摸”6次,而且逮啥偷啥,连他人家中的绿茶也不放过。3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男,今年19岁,许昌县苏桥镇某村农民。201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刚满18岁的李某伙同同村好友张某(不满16岁、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预谋后,窜至本村南部相邻村庄的一家旅社内,趁旅社老板不备之际将老板抽屉里的100多元零钱及柜台中5瓶今麦郎绿茶盗走.经鉴定,所盗绿茶价值13元。201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李某伙同张某预谋后,先后2次窜至本村东部相邻村庄的一砖窑厂内,将砖机上的四台电动机及一些铁质物品盗走。经鉴定,四台电动机价值1170元,所盗铁质物品价值16元。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与李某某预谋后,窜至本村南部相邻村庄的一家代销店内,盗走现金30多元和帝豪烟3盒。经鉴定,帝豪烟价值30元。2010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与张某预谋后,窜至本村西部相邻村庄的一废弃的工厂内,将倒塌厂房上的1个排风扇及170斤三角铁盗走。经鉴定,三角铁价值170元。2010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李某和张某预谋后,窜到本村北部相邻村庄的一厂房内,盗走厂房钢筋70公斤。经鉴定,所盗钢筋价值140元。
2010年11月28日,李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李某共参与盗窃6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669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