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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嫁“女”骗钱财 “父女”双双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1-04-06 21:53:43


    离婚女邱某与姚某联手,编造假的“父女”关系,以邱某与他人相亲、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订亲礼、彩礼等钱财近2万元。后邱某又将其老乡霍某介绍给姚某,姚某又编造假的叔父、侄女关系,并通过媒人的介绍让霍某与他人相亲,骗取他人钱财1500元。3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人非法所得,责令退赔。

    2010年3月份的一天,邱某坐车到许昌找工作,在火车上十分无聊的邱某和同座的姚某拉起了家常。闲聊中邱某说她3年前已经离了婚,想在许昌找个好人家,并麻烦姚某给她找个好媒茬。姚某同意后两人相互留了联系电话。几天后,已在许昌某档发厂打工的邱某联系姚某,称要到他家认认门。邱某来到姚某家见到姚某和其妻子曹某(女,今年55岁,另案处理)后,称以后她就是姚某夫妇两人的女儿,并央求“父母”给自己介绍婆家,“挣”的钱可以和“父母”平分。姚某夫妇同意后,三人又对具体细节做了进一步的商量,并最终商定邱某以后叫“王某”,谎称是曹某改嫁姚某前与前夫所生,现在来许昌投亲。订亲时,“王某”要向男方索要订亲礼1100元(千里挑一);大见面时,可以向男方索要彩礼11000元(万里挑一)。随后,邱某在姚某家住下。姚某想方设法与自己的熟人、朋友联系,为“王某”找婆家。

    2010年4月6日上午,由姚某多年好友余先生从中做媒给“王某”介绍了漯河市郾城区某村当年37岁的徐某并领着徐某来到姚某家相亲,徐某和“王某”见过面后双方都表示愿意。“王某”通过余先生向徐某索要订亲礼1100元,并要求去徐某家见见徐某的父母。“王某”和“母亲”曹某到徐某家见过徐某的父母后,“王某”和曹某对这门亲事都非常满意,并决定两天后举行“大见面”仪式。徐某的父母非常高兴,当场又给了“王某”1000元见面礼。随后,余先生将“王某”和曹某索要彩礼的意见委婉的告诉了徐某,称“大见面”时要给“王某”彩礼8000元。姚某夫妇养活个女儿不容易,曹某身体又不好,给曹某4000元,这4000元不能让“王某”知道。4月8日上午,余先生、徐某和徐某的哥哥三人一起去了“王某”家“大见面”,徐某将12000元钱给了姚某后,双方商订4月11日结婚。4月11日婚礼在徐某家举行,“王某”索要上车礼、下车礼等共计1900元钱。在随后的三个多月时间内,“王某”又以“磕头礼”、回门、买衣服、化妆品和手机、姚某过生日等为借口,向徐某索要现金共计3450元. 2010年7月下旬的一天,“王某”和徐某一起到漯河市区买衣服时,“王某”谎称上厕所,坐火车逃往上海。

    邱某到上海后借住在自己的老乡霍某(女,今年32岁,另案处理)处,并通过她的介绍到霍某打工的地方给人打工。2010年8月17日,刚上了三天班邱某对霍某称上班太累,辛辛苦苦一个月才挣1000多元,没有跑一趟生意挣钱多。并趁机动员霍某也不要上班了,跟她一起出去跑生意。霍某忙问什么生意.邱某告诉她:你没有结过婚,让别人给你介绍对象,你收取男方的定金、见面礼、彩礼之类,骗他们的钱。霍某称,这样太危险了,要出事了咋办?邱某又称:没事的,你是未婚的,出事了你就说你是真心跟他过日子的,跟他登记就行了。霍某考虑后接受了邱某的建议。第二天早上,邱某给姚某打电话谎称她带回一个妹妹霍某过来跟姚某“做生意”。姚某同意后,霍某带身份证和邱某乘坐火车于8月24日中午抵达许昌,邱某将霍某介绍给姚某后离开。

    在姚某家中,姚某夫妇和霍某对做“生意”的具体细节进行了商量,最终商定霍某的身份证暂时由曹女士“保管”,不让他人知道霍某的真实身份;姚某、曹某分别谎称霍某的叔叔、婶婶;霍某是“王某”在许昌某档发厂同车间的好友,现在放假了来“王某家”玩,想在附近找个婆家;“生意”赚的钱霍某与姚某一人一半。霍某同意后在姚某家住下。2010年8月27日上午,霍某化名“霍晓某”并通过媒人的介绍,与临颍县繁城镇某村当年31岁的陈某相亲,骗取陈某见面礼1500元。并拟定2010年9月9日在姚某家“大见面”,陈某需准备11000元彩礼钱。

    “王某”逃往上海后,和她一起在漯河市区买衣服的丈夫徐某左等右等不见“王某”回来,给“王某”打电话,她不接。徐某又给曹某打电话,曹某称没有见到“王某”,让徐某到处找找。经多方寻找没有“王某”的消息,而且再打“王某”的手机已经关机。徐某意识到受骗了,遂于2010年7月26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以结婚为名骗了他的钱。许昌县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9月1日将姚某抓获。根据姚某的供述,许昌县公安机关及时向邱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邱某于2010年9月19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于9月25日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

    经查,邱某,女,今年39岁,河南封丘县潘店乡某村农民。姚某,男,今年45岁,许昌县榆林乡某村农民。邱某参与诈骗一次,诈骗数额19450元;姚某参与诈骗二次,诈骗数额14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姚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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