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徐某三人觉得抢劫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饭店和卖淫女,他们不敢报案,便密谋抢劫一家晚上住的人少且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并商定由王某1人事先嫖宿在饭店里,深夜打开饭店的大门,迎李某、徐某2人进入后,3人共同实施抢劫。在作案的过程中,徐某持刀控制住了卖淫女,而王某、李某两人持刀威逼饭店老板孙某拿钱时,遭到了孙某的强烈反抗,最终三人的“计谋”失败,王某、徐某落荒而逃,李某被当场抓获。4月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判决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各项损失共计3970.93元。
李某,男,今年34岁,许昌县将官池镇某村人。2010年10月10日,对妻子谎称要到南方打工的李某来到许昌市郊区一家小旅社住下。因平时被妻子管得太严了,李某决定在许昌市区自由地玩几天后再外出打工。2010年10月26日下午,李某在许昌市区居住的两位朋友王某、徐某(两人另案处理)联系他玩。李某让两人到其住的旅社见面后,对两人称家里没钱了,要外出打工挣钱。王某、徐某两人不约而同称他俩也是因为最近手头紧张,来找李某想办法弄钱花的。三人便坐在一起商量挣钱的门路。当王某看到旅社墙上张贴着一张“旅客须知”时,眼前一亮、“计上心来”,他非常高兴地对两人说:我有主意了。当李某、徐某问他什么主意时,王某指着“旅客须知”道:许昌某国道两侧的许多饭店里都有“小姐”,咱仨专门找一个住人少的、能包夜嫖娼的饭店住进去,到深夜时把“小姐”和店老板的钱抢了。从“旅客须知”上看饭店搞卖淫、嫖娼是违法的,咱仨即使抢了“小姐”和饭店,他们也不敢报案。李某、徐某听了王某的分析后,觉得他说的很有道理,而且非常容易得手,就欣然同意。随后三人对作案细节有做了进一步的商量,最终商定由李某到附近的两元店里买两把20公分长、5公分宽的带木头把的切西瓜用的刀子;为了节省“经费”,由王某一人事先住进饭店搞里应外合,李某和徐某两人在外面等候;待到深夜时王某假装出来解手,给两人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三人共同实施抢劫。
李某买了两把刀揣在里面的上衣兜里,和王某、徐某三人一块在一小吃店吃过饭后乘公共汽车来到许昌某国道处,并沿国道两侧的饭店逐个询问是否包夜嫖娼,寻找适合作案的目标。晚上10点左右,三人来到孙某(男,今年50岁,另案处理)所开的饭店附近时,见饭店里明着灯,李某一人上前一边询问一边观察店里的情况。当得到肯定答复并发现店里只有老板孙某、他的妻子刘某和一名“小姐”阿芳(化名,另案处理)时,李某便和阿芳谈好价格并让王某住进了饭店里,自己则和徐某躲藏到饭店附近的树丛中等候王某的短信。
深夜12点多,王某见饭店的人都已睡熟,就给李某发出短信。李某和徐某来到店门口,王某将饭店的门打开让两人进屋后将门虚掩。三人先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王某让李某给徐某一把刀,让徐某单独看住阿芳并将她的钱抢了。同时小声吩咐李某:两人去孙某房间抢钱时由李某负责抢钱,他负责控制人。李某点头同意后,王某随手从阿芳的房间里拿了一个手电筒,领着李某推开孙某没有上锁的屋门来到孙某夫妇居住的房间,用手电筒照了照,发现孙某和刘某分别在一张床的两头睡。王某便把手电放在床头上照住孙某的眼睛,和李某一起分别按住孙某的胳膊将其摇晃醒,孙某醒后颤声地问王某干什么。王某拿刀在他面前晃着说:“我们只要钱,只要你配合,不会伤害你”。孙某边挣扎便大声喊叫,并用脚将睡在床另一头的刘某蹬醒。刘某醒后拉开了房间的电灯,王某用刀指着她威胁道:敢动,你和他一样。说着,他用刀子在孙某的右上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并将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说:“快把钱拿出来,再喊叫,老子捅死你”。见丈夫胳膊流血了,坐在床上的刘某战战兢兢说:“不要杀他,你们要钱了给你们,钱在抽屉里。”她指了指自己床头旁边的桌子上用一个锁扣同时锁着的两个抽屉。王某忙把刀子给李某,让他看住孙某。自己从屋内找到一把钳子走到桌子前要撬锁。此时,孙某发现李某在注视王某撬锁、没有注意他,就用力挣脱李某的手掌,从床上一跃而起,拿起床头的一把剪刀抡着朝离自己最近的李某身上扎,李某猝不及防额头被剪刀划伤,他慌忙用刀与孙某“对打”,并将孙某的右手臂砍伤。刘某见状也跳下床边往屋外跑边喊救命。王某发觉形势不妙丢下钳子转身就往外跑,并打开虚掩的门逃离现场。徐某听到刘某喊人也趁乱逃跑。李某见王某逃跑了顿时慌了神,边抡刀朝孙某身上乱砍边往门口退。退到门口时,又看到在门外喊人的刘某掂着凳子砸向自己,他忙往旁边一闪虽躲过了刘某的凳子,却被孙某拦腰抱住无法逃脱。后饭店周围的群众听到喊声闻讯赶来,与孙某一起合力将李某制服,并拨打了110。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孙某、李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孙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其住院治疗了13天,医疗费为3112.93元。
后孙某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55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970.93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因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