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将行人胡女士(后胡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撞倒,自己连人带车也摔倒在地,他知道扶起摩托车快速逃离现场,却在公安民警依法询问时言称根本什么都不清楚。4月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0年11月30日18时许,许昌县榆林乡某村的李某在自家超市里和同村的魏某闲聊时,听到超市外面“扑通”一声,两人忙出来看发生了什么情况,见同村的胡女士躺在超市门口附近,头部流了很多血;一名男子躺在不远处的地上、一辆后轮高速空转着的某牌号的摩托车倒在地上,压着男子的一条腿。李某急忙回超市拨打120。不一会儿,男子从地上站了起来,魏某仔细端详发现是邻村的岳某。见岳某麻利地扶起摩托车,骑上快速地逃离现场,魏某急忙让李某报警,自己又从超市里推出李某的自行车追赶岳某。当岳某骑摩托车行至一丁字路口时,又撞住路旁饭店的炉子上,被饭店主人拦截。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胡女士和摔得满脸是血的岳某送往医院救治。后胡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许昌县公安民警对酒醒后的岳某进行依法询问。岳某供称他是许昌县榆林乡某某村农民,今年46岁。从昨天中午开始他和三人朋友在一块喝酒,具体喝了多少酒、什么时间走的、怎么受的伤等情况他根本不清楚。
经鉴定,胡女士系因机动车撞击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许昌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证实,岳某每100ml血含乙醇201.036mg。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岳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岳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