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的父亲因自家的一堆麦秸与邻村的孙女士发生了争吵,经崔某的母亲详细的解释,消除了孙女士的父亲孙甲等人的误会,他们决定不再追究此事。这件小事本应就此结束,但崔某看到母亲被孙甲等人围住,不问情由便对孙甲等人拳打脚踹,结果将孙甲打致重伤。他不但赔偿了对方12万元,也为自己的鲁莽冲动行为付出代价。4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崔某,男,今年23岁,许昌县椹涧乡某村农民。2007年6月4日18时许,崔某和其父母三人把收割的麦子摊在村边的公路上晾晒。邻村的孙女士驾驶一辆面包车回家路过此处时,麦秸挡住车子无法行走,孙女士便将麦秸推到路边的沟里。崔某的父亲看到后十分生气,就与孙女士争吵了几句,崔某的母亲对两人劝说后,三人一起帮孙女士把车推了出去。孙女士驾车回到家后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孙甲。孙甲气愤不已,喊来弟弟孙乙和同村的冯某、李某四人一起驾车来到某村找崔某的父亲理论。四人来到崔某家的麦秸旁询问时,崔某的母亲详细地解释了当时的情况,四人听后觉得崔某的父亲并没有为难孙女士,就与崔某的母亲聊了几句准备离开。这时,正在地里收割麦子的崔某远远地看见刚才的面包车又回来了,并且有四人围着母亲指指点点,就跑到母亲身边,不问青红皂白,抡起拳头朝孙乙的嘴上捶了一拳。见弟弟挨打,孙甲便和冯某、李某三人一起将崔某按倒在地并朝其身上乱捶乱打。周围的群众看到后急忙报警,并赶来将几人劝拉开。崔某站起来后,先追打李某、冯某并将李某鼻子打出了血。随后,又跑到孙甲跟前蹦起来朝孙甲的肚子踹了一脚,将孙甲踹蹲在地上后,又朝他的左眼上猛击一拳,将其左眼打流血后逃离。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孙甲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孙甲腹部、眼部所受损伤均为重伤。
案发后,崔某家属积极赔偿孙甲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孙甲要求不再追究崔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经查,崔某于2010年9月30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1月16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