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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辆专“抽”异地加油站 一根烟功夫能“抽”一吨油

  发布时间:2011-04-13 18:52:28


    深夜,一个由5名“油耗子”组成的盗油团伙,驾驶改装后的轿车、面包车从叶县窜至许昌县境内,发现适合作案的加油站后,将车停靠在加油站外几十米远僻静的地方,并按照内部分工各自行动,或拖拉油管,或扒墙挖洞,或操纵马达、抽油泵,将油罐内的油“抽”光后,拉回老家销赃。在短短4天时间内,5人交叉结伙先后“光临”许昌2次,盗窃3个加油站内的柴油和汽油案值近5万元。4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将该团伙的一名成员程某进行了依法宣判。

     失主报案  两个晚上仨加油站被盗

    2010年2月4日6点多,许昌县公安机关分别接到了许昌县河街乡境内和桂村乡境内两个加油站老板李某和吕某的报案,称两人加油站的柴油凌晨被人盗窃。2010年2月7日7时许,许昌县公安机关又接到了榆林乡境内一加油站老板魏某的报案,称其加油站内93号汽油于凌晨被盗。公安民警经对三处加油站勘查发现,三处加油站均处于偏僻的农村,临乡间公路而建;加油站的附近都有一条田间小路,小路上都有杂乱的车轮印痕;加油站的院墙被掏挖成豁口或窟窿,掏挖处有人翻越的痕迹;掏挖处到车轮印痕之间蜿蜒50多米远有多人来往走动的脚印和管状物拖拉的痕迹;三处加油站的储油罐均埋在院内地下,油罐盖子上的锁均被剪断;三加油站案发时间均在凌晨1点至3点左右。

    合并侦查  一名“油耗子”被抓获

    短短4天时间里许昌县境内接连发生3起偷油案,而且盗窃手法如出一辙,盗窃数额巨大,引起了许昌县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经充分分析公安民警认为,如此大量的柴油、汽油被盗,绝不是一两个人所能得手的,犯罪分子很可能有专业的工具及车辆。最近发生的几起案件可能是一伙人所为,遂决定将“三案合并一案”展开侦查工作。公安民警向许昌市各个交通要道发出查找可疑车辆的协查通告,以寻找车辆作为案件突破口,对本地及周围地区的车辆展开排查,并仔细查看从许昌市区通往三个乡所有路口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经公安民警缜密侦查,最终发现河南叶县的程某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2010年8月19日,许昌县公安机关将程某抓获并刑拘。经审讯,程某对自己的盗窃罪行供认不讳,并领公安机关到三处作案现场辨认。

    改装车辆  一根烟功夫能“抽”一吨油

    据程某供述,因油价的不断上涨,油越来越金贵,一般车辆加满一箱油需要上千元,他和周围村庄的朋友薛某、陈甲、陈乙、罗某(四人在逃)觉得如果“弄”到油,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一定很容易出手,还能赚大钱,就商量偷油卖。他们几人从市场上买来大功率的马达、蓄电瓶、抽油泵、断线钳、扳手、100多米油管等作案工具,又将陈甲、薛某两人分别驾驶的尼桑“大屁股车”和万通面包车进行了改装,将车的后排座拆掉,装上一个巨大的铁皮油罐。并将蓄电瓶与马达、马达与抽油泵、抽油泵与油管之间链接固定在前排车座附近。经过改装,如果马达和抽油泵运转正常,一根烟功夫就能“抽”出1吨油。为降低被抓风险,他们往往选择异地城郊或偏僻农村的加油站,并于凌晨1只3点下手。因为这段时间内过往车辆少,加油业务少,工作人员多处睡觉状态,作案最容易得手。另外,他们选择以盗窃柴油为主,因柴油安全,汽油罐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引起爆炸。几人还商定盗窃得手后要回本地销赃,而且要“打1枪换1个地方”。并进行了详细的内部分工,即作案时,薛某、陈甲两人负责驾车,并和罗某一起操纵车内的马达和抽油泵;程某负责拖拉油管和望风;陈乙负责“扒墙挖洞”、撬锁及插放油管。销赃后,赃款5人均分。

    异地作案  “抽”光加油站后回家销赃

    经查,程某,男, 今年40岁,叶县龚店乡某村农民。2010年2月3日晚,薛某联系程某称今晚和陈甲、陈乙、罗某5人一块外出“干活”。程某同意后,陈甲开着他的改装后尼桑车载陈乙、薛某驾驶他的改装后的面包车载程某、罗某,5人从叶县出发沿311国道向许昌方向行驶到许昌西外环后,向左拐上了河街至桂村间的环乡公路。4日凌晨1点多,5人行驶到李某的加油站时,把两辆车停靠加油站右侧约40米远的一条田间小路上,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开始“干活”,把柴油灌内的3吨0号柴油“抽光”后,5人见陈甲车内的油罐已装满、而薛某的油罐还有很大空间,就决定再偷一家。凌晨3点多,5人开车继续沿公路行驶到桂村乡吕某的加油站后,陈乙跳入院内,用断线钳将油罐盖上面的锁剪断,又用上次作案类似的手法,“抽”走了油罐内的1500升0号柴油。5人回家后,陈甲联系了一个买主,以每吨5400元的价格将油卖掉,程某分得赃款3000元。

    法网恢恢  “油耗子”“栽”在许昌领刑受罚

    2010年2月7日晚,程某、薛某、罗某三人预谋后,由薛某驾驶五菱面包车顺311国道到许昌西外环的某转盘处时,这次薛某选择了向右转弯,并沿公路继续前行,随后他又将车辆拐向一条小柏油路。在榆林乡境内发现魏某的加油站时,薛某将车停在加油站旁边的一条小路上、且离加油站40多米远。三人将加油站毗邻小路一侧的院墙处挖了一个“洞”后,程某钻进院内,先剪断埋在地下的柴油罐上面的锁,打开盖子发现里面是空的,只好打开汽油罐,见里面有油,便把油管插进去,并以“拨通薛某的手机、响两声后挂掉”这样的联系方式通知薛某打开车内马达和抽油泵,将车内油罐装满后,程某把油库大门的门锁剪断从里面逃出来。三人逃回老家后,将3500升93号汽油平均分配,留着自己使用。

    经鉴定,程某所盗柴油、汽油价值共计人民币49433元。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4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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