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夏时节,许昌县小召乡某村农民周某为能及时抢收自家小麦,就和同村的其他四位村民到某国道上强行拦截路过的收割机。在拦截张某驾驶的收割机时,见其不愿停车,周某就用随手携带的空啤酒瓶砸向收割机的驾驶室,致使收割机前挡风玻璃被砸烂、飞溅的玻璃碎屑又将张某的左眼扎伤。周某除赔偿张某6万元损失外,又于2011年4月12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0年6月12日晚,当年47岁的周某发现自家的麦子成熟,而在本村收割麦子的机械又比较少。为能让麦子早日归仓,他就和同村的周某某等5人一块乘坐周某某所驾驶的面包车来到某国道拦截路过的收割机。在5人从路边一家商店里买来几瓶啤酒,边喝边注视国道上过往的车辆时,同村智障残疾人郭某脚蹬人力三轮车路过此处。周某拿来一瓶啤酒拦住郭某称:一会儿有收割机路过,如果郭某把他的三轮车挡在收割机前面不让收割机走,他就把这瓶啤酒让郭某喝。郭某点头同意。13日凌晨1点多,张某驾驶收割机从此路过,周某忙让郭某推三轮车去阻挡收割机。张某不愿停车,就打转方向盘欲绕过三轮车。周某见状非常生气,挥起手中空啤酒瓶砸向收割机的驾驶室,把收割机前面的挡风玻璃砸烂。张某被迫停车,手捂被玻璃碎屑扎伤的左眼走下车,抓住郭某不放,并打电话报警。周某发现张某受伤,急忙乘坐周某某的面包车逃离。
许昌县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0年7月2日,周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请求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