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马某在同桌喝酒时因琐事言语不合发生争执。酒后,两人互不服气到河堤处单独较量时,刘某将马某右臂打致骨折。4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刘某,男,今年31岁,许昌县尚集镇某村农民。2010年12月14日14时许,刘某和本村的马某等5人在一家饭店喝酒、闲聊。喝酒的过程中,马某告诉刘某以前他和他的弟弟有矛盾。刘某不愿意听,就随口对马某说:你们两个有矛盾跟我没有什么关系,我不愿听。两人言语不合随即发生争吵,被同桌吃饭的人劝开。16点多,5人结束饭局走出饭店,马某拉住刘某说:走,咱俩单独较量,不信,我毁了你。刘某毫不示弱,双方相互拉扯来到饭店附近的河堤旁,你一拳我一脚的互相对打起来。在对打中,刘某将马某的右臂打伤。随后,同来吃饭的几人将两人劝拉开,并将马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右臂骨折,其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1年1月3日,刘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