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贪图便宜购买了2辆赃车,并分别加价200元、300元将赃车卖予薛某(女)、尚某。薛某、尚某明知车辆来路不正却予以购买。最终,2辆赃车不但被追回,3人也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4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薛某、尚某单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3500元、6000元。
胡某、薛某和尚某三人是许昌县尚集镇3个村庄的农民,年龄最大的48岁,最小的43岁。胡某在郑某(已判刑)不能提供三轮摩托车的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贪图车辆价格便宜,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2010年7月5日以1600元、3000元的价格,从郑某手中购买了1辆A品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400元)和1辆B品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244元)。购买后又分别以1800元、3300元的价格卖给薛某、尚某。薛某、尚某明知该车来路不正而予以购买后,留作自用。
后许昌县公安机关将2辆赃车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薛某、尚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