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驾驶收割机肇事逃逸后,次日便到公安交警部门“反映情况”,欲混淆、转移公安民警视线,并趁机探听案件侦破消息。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自己的“聪明伎俩”反被民警识破而落入法网。4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4年。
朱某,男,今年38岁,许昌县将官池镇某村农民。2010年10月23日19时许,朱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联合收割机从岳父家收割完大豆回家,当其沿许昌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丁字路口时,不观察周围车辆的通行情况,便从公路南侧向左急打方向欲横过公路驶向丁字路,由于转弯急、速度快,收割机前部的切割刀撞住了沿许昌某公路自东向西刚好行驶到此处的、由陈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致使陈某、摩托车乘坐人孙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上。朱某见发生了事故急忙驾车逃回家中。
次日10许,朱某骑自行车来到许昌县交警队事故科“反映情况”,称昨天晚上他驾驶一辆收割机回家,路过某丁字口时看到路口处有一辆摩托车被撞了。并趁机询问民警事故的受害人现在情况如何,是否抓到肇事者。交通民警做完笔录后告诉朱某,这起交通事故的两个受害人中,男的已当场死亡,女的头部受伤,处于昏迷状态,现正在医院抢救。肇事车辆和肇事者已经逃逸,现民警正全力追捕。朱某听到后找借口慌忙离开。
10月25日8时许,被过路群众打电话报警,并送往医院救治的孙女士苏醒过来后,向许昌县公安交通民警详细叙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综合分析孙女士、朱某两人所反映的情况,民警发现朱某具有重大肇事嫌疑,遂依法传讯了朱某。经询问,朱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称撞住人时他吓坏了,因为收割机没有入保险,家里又没钱,害怕对方索赔才慌忙逃离的。同时供称昨天他来交警队名义上是来反映情况的,其实是来探听消息的。
经鉴定,陈某生前系被机动车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孙女士眼部损伤为八级伤残,颅骨缺损属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