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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车侧翻致2死1伤 肇事司机全责赔又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1-04-24 21:31:34


    韩某驾驶出租车在行驶到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出租车侧翻在路边沟内,造成了2名乘客死亡、1名乘客重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韩某积极救助伤员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4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韩某,男,今年22岁,禹州市方岗乡某村农民.2010年12月5日21时许,韩某驾驶某牌号出租车在禹州市区载两男两女4名乘客沿许禹公路(单向四股道)自西向东往许昌方向行驶,当行驶到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韩某发现公路最外侧一股道的路面比较好,就从最内侧的一股道往右猛打方向盘转向最外侧的一股道,由于转弯太急再加上没有减慢车速,出租车右前轮滑出道路失去控制,撞断路边的几棵小树,车体朝南侧翻在路边沟里。韩某从车里爬出来,见车体已变形,副驾驶座上的男乘客已经爬出来、车后座上的3名乘客都不同程度受伤,急忙拨打120、119和110。在救护车、消防车没有到来前,韩某和爬出来的男乘客合力将后车车门打开,将后座上的1名女乘客救出来。但另外两名乘客被变形的车体卡住,无法救出。稍后,消防车和救护车赶到,将车内受伤的两名乘客救出。经医生检查确定1名男乘客当场死亡,两名女乘客被拉往医院救治。后1名乘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韩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受伤女乘客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0年12月7日,韩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经协商,韩某驾驶的某牌号出租车车主禹州市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分别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采取了报警及救助措施,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故其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车主禹州市某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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