郅某驾车撞住一过路行人后害怕伤者亲属和周围的群众打他,急忙驾车逃回家中.10多分钟后良心倍感不安和谴责的他又选择了向公安机关自首。4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郅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郅某,男,今年42岁,许昌市魏都区某村农民。2010年11月20日4时许,郅某驾驶某中型自卸货车沿许禹公路中心线的最外边的一个车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撞住了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杜某。郅某把车停在事故现场西30米远的地方,下车走到离杜某3米多远的地方看了看杜某,见杜某躺在地下纹丝不动,郅某害怕杜某的亲属和周围村庄里的群众赶到后打他,急忙上车继续驾车前行。10多分钟后郅某赶回家中,在家里稍微稳了稳神,感觉自己不及时报警和抢救伤者十分不妥,连忙拨打122报警,并开车到许昌县交警队事故科接受处理。
后杜某被过路群众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生前起因机动车撞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郅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郅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不再要求追究郅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驾车驶离现场,系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