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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轻车走熟路 麻痹大意酿事故

  发布时间:2011-05-03 10:50:34


    韩某驾驶空车行驶在十分熟悉的道路上时,对路上随时可能发生的状况估计不够、掉以轻心,结果将一过路行人撞死。4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韩某,男,今年41岁,许昌县灵井镇某村农民。三年前他出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重型自卸货车跑运输,由于经常来往于许昌市区至灵井老家之间,经常穿梭行使在许禹公路上,韩某对这段道路“烂熟于心”、“闭着眼睛也能开回家”。2010年12月15日18时许,韩某驾驶其重型自卸货车在许昌市区卸完货后回家,当其沿许禹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许昌县某村丁字路口时,发现该路口少了昔日该时间段的喧闹,也没有杂乱的人群,便改变昔日行使到该路口减速慢行的习惯,加大油门欲快速通过该路口,结果刚行使到该路口,付女士正好驾驶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从丁字口处自北向西右转弯驶上许禹路。韩某看见付女士后,急忙踩刹车,并往左打方向欲躲避三轮摩托车,但由于车速高,货车的右前角还是将三轮摩托车和付女士撞倒。事故发生后,韩某马上停车,并拨打120、110。后付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付女士系因外力撞击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亡。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韩某及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付女士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亲属要求不再追究韩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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