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甲、霍乙、曹甲、曹乙四人预谋到许昌偷油后,便驾驶改装后的车辆窜至许昌县境内某施工工地,由霍乙、曹乙两人分持钢管、木棍进入值班室内,“招呼”看管机械人员姬某、孙某。霍甲、曹甲两人则将工地上停放的7台工程机械油箱内的柴油抢走。柴油拉回老家后,霍甲、曹甲两人将其低价出售给刘某。4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霍甲、霍乙、曹甲、曹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霍甲、霍乙、曹甲、曹乙4男子是叶县遵化店镇两个村庄的农民,年龄最大的42岁,最小的29岁。2010年3月9日晚11时许,4人商定到许昌偷油后,曹甲便驾驶其改装后的三菱越野车拉住霍甲、霍乙和曹乙,携带一根废弃千斤顶上的钢管、撬杠和多根1米多长的木棍,从叶县出发驶往许昌方向。到许昌后4人驾车沿某大道向北行使到许昌县境内某施工工地时,见工地上停放有6台挖掘机和1台推土机,周围除了几间简易房,没有其他住户,便决定在此作案。曹甲把车停靠在最外边一辆工程车旁边,霍甲下车用撬杠把工程车的油箱盖撬开,并把与车内抽油泵链接的油管插进油箱内。曹甲操纵车内的抽油泵往车里安装的油罐内“抽”油时,工地看护施工机械的人员孙某从简易房中出来小解,并朝停放工程车的地方看了看但没有发现4人。孙某进屋后,霍甲让霍乙和曹乙去简易房内看住人。霍乙、曹乙两人分别从车上拿住钢管、木棍进入简易房后,曹乙持木棍逼孙某蹲在墙角处不准乱动,霍乙则用钢管朝另一名看护人员姬某的肩膀上夯了一下威胁其老实呆着,并朝姬某腰窝乱捣,逼其交出手机后,霍乙将姬某手机卡、电池抠出来,扔到屋内的桌子上。
不到一根烟工夫,霍甲、曹甲两人在外边把7辆工程车油箱内的油全“抽”完后,霍甲给霍乙打了电话。霍乙接过电话后,为防止姬某、孙某两人报警,他让曹乙搜了孙某的身,发现孙某没有手机后,他又将桌子上姬某的手机、手机卡、电池拿出来,让曹乙将屋门反锁,并将屋门钥匙和姬某的手机卡等扔到一小四轮拖拉机旁后,两人上车和霍甲、曹甲一起驾车逃回老家。后霍甲和曹甲两人将“抽”来的柴油先后分三次、以每升4.5元的价格卖予叶县龚店乡某村今年49岁的农民刘某,共得赃款6000余元。
霍乙、曹乙两人离开简易房约3分钟后,姬某、孙某两人设法打开简易房门,姬某马上跑到工地附近的一商店内用电话报了警。许昌县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于2010年8月19日将霍甲、霍乙、曹甲、曹乙和刘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许昌县某施工工地丢失的柴油价值人民币共计8700元。
经查, 2010年3月10日2时58分在许昌基站内,霍甲的手机曾呼叫霍乙的手机一次,霍乙的手机曾接听霍甲的手机一次,双方通话时长均为5秒。
庭审中,被告人霍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也没有来过许昌。被告人曹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抢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甲、霍乙、曹甲、曹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甲辩解自己没有到许昌偷油。经庭审查证,被告人霍乙、曹甲、曹乙均当庭供认伙同霍甲到许昌偷油的事实,被告人霍甲、霍乙的通话记录也证实被告人霍甲在作案现场。故被告人的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霍甲、霍乙、曹甲、曹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霍甲、曹甲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