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某借款2.87万元用于购车,后杨某与妻子梁某离婚。朱某多次向杨某索要未果,将杨某和梁某告上法庭。5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朱某借款2.87万元并支付利息。
朱某是许昌县将官池镇人。陈某和梁某(女)两人系许昌县五女店镇人,原系夫妻,2008年4月份,杨某与梁某协议离婚。2007年5月8日,杨某向朱某借款2.87万元购买车辆跑运输,向朱某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两个月后偿还。两个月过去了,杨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朱某多次向杨某索要借款无果,便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梁某两人共同偿还借款2.87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梁某辩称,被告杨某是否向原告借钱其并不知情;被告杨某未到庭,无法确定借条是否是杨某所写。况且即便真是被告杨某所写,也不能确定杨某将所借的钱用于家庭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87万元,有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杨某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梁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7万元及偿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某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梁某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